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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你都要了解!有关“灵活用工”法律依据和政策
作者:百富宝灵活用工 发布时间:2020-08-12 14:28点击:
灵活用工并非件新鲜事物,其实早在多年以前,灵活用工就已经在部分国家普及。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接受并使用灵活用工是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需求所致。随着灵活就业者的增多及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变,灵活用工以其合规的特点被社会认可。灵活用工发展到至今少不了法律依据及政策加持,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下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除了法律依据以外,还有一些领导和政府部门发布了一些政策鼓励发展“灵活用工”: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内容倡导以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激活消费新市场,发展新的就业形态。
李克强总理在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当天会议特别提出:“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
除了法律依据以外,还有一些领导和政府部门发布了一些政策鼓励发展“灵活用工”: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内容倡导以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激活消费新市场,发展新的就业形态。
李克强总理在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当天会议特别提出:“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从创业渠道、创业环境、保障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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