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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再迎利好 取消参保户籍地限制
作者:百富宝 发布时间:2020-06-12 10:11点击: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围绕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丧葬抚恤待遇、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等提出19条政策措施。其中,有关社保参保取消户籍地限制和参保基数的确定,让灵活用工行业再迎利好。具体详情如下:
取消参保户籍限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确定六个档: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确定六个档: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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