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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
企业不能借着“灵活用工”从事违法行为
作者:百富宝灵活用工 发布时间:2020-08-31 11:42点击:
最近在上海就发生了一起同委托代征模式的灵活用工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该事件中,劳动者是由人力资源公司帮企业招来的,但是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企业选择闭店且没有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就将其开除,劳动者便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该企业不仅需要赔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983元、支付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替代工资6,378元,除此之外还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78元。企业对此判决不服进行申诉,但是二审结果依旧维持原判。
鉴于陈海明实际在乐店公司工作,接受乐店公司管理,并需遵守乐店公司相应规章制度约束,故一审法院认定乐店公司与陈海明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陈海明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要求乐店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无不妥。
为什么法院认定存在劳务关系?陈海明每月在乐店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相符,工资每月发放,并非半月结算,故陈海明用工形式与小时工形式并不相符。现有法律判定依据是小时工每天工作超过4个小时就不属于小时工。
灵活用工为企业节省成本,帮助企业问题,但企业不能借着“灵活用工”而从事违法行为,只有合理合规的情况下,“灵活用工”才会发扬光大,让更多人企业和就业人员享受“灵活用工”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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