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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作者:百富宝 发布时间:2020-05-18 15:48点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热点政策解读”系列节目推出第三讲,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货物劳务税政策,主要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等。同时,为支持复工复业,还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湖北地区免征、非湖北地区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吴晓强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他介绍,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针对今年出台的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在遵循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仍需要注意优惠政策出台前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放弃免税权等问题。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吴晓强指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相较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征免税管理、发票开具等方面,政策规定均相对宽松。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最后,吴晓强还就延期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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